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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时间:2019-07-29 来源: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Unit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1 号 1 号楼 703)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二零一九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股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泉、钱晓钧及刘源(系刘泉的姐姐)、李映芝(系钱晓钧的配偶)、李粤龙(系钱晓钧的姐夫)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东证周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三)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前已成为公司股东,且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仍持有公司股份的金雷力、安泰盛投、国锦盛世、宏联科创、高天流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之后公司新增加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五)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陆挺控制的南通金轮进一步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本公司委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公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公司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本人/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等需要,审慎实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六)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锐、焦小源、王惠娟进一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泉、钱晓钧承诺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票数量的25%,具体减持比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4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如减持时持股比例在 5%以上,将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东证周德承诺

本合伙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国联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减持公司股票的价格在满足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但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的方式。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累计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上市时所持股票数量的100%,具体减持比例届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本合伙企业股份变化的,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稳定股价及股份回购的预案和承诺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 日召开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北京国联视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按照以下措施中的全部或部分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不从公司领薪的外部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上述承诺主体增持/回购/买入股票的资金均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解决。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本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本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本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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